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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商行在保证期间向保证人之一主张权利的效力及于其他连带责任保证人
时间:2019年0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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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在一些农商行的调研中,遇到不少基层法院的判决以农商行在保证期间仅向部分连带责任保证人主张权利而未向其他连带责任保证人主张权利为由,判决仅部分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文 | 刘军海,起航资产项目总监,资深律师,从事不良资产投资、管理、处置多年,服务多家金融机构

最近在一些农商行的调研中,遇到不少基层法院的判决以农商行在保证期间仅向部分连带责任保证人主张权利而未向其他连带责任保证人主张权利为由,判决仅部分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此类判决为数不少,而有些农商行因数额较小或专业能力不够,而听之任之,这不仅损害了农商行的合法权益,给不良贷款清收造成了一定难度,而且使得部分承办法官形成了固有思维,在农商行的此类案件中依葫芦画瓢,多次出现同类判决。

我们认为农商行在保证期间向保证人之一主张权利的效力及于其他连带责任保证人:

●连带责任担保是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一种担保方式。

由保证人与主债务人对主合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意味着保证人与主债务人对主合同债务均负有全部清偿的责任。主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况下,一旦主债务人到期不履行主合同债务,债权人既可以要求主债务人清偿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

●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

保证期间是除斥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止、中断及延长。保证期间就是指保证合同当事人的约定或依法律推定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保证人能够容许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最长期限。在保证期间中,债权人应当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在一般保证中)或向保证人(在连带保证中)主张权利。逾此期限,债权人未提起上述主张的,保证人则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通过当事人约定将债权人的权利主张限定在一定的期限内,增强了债权人及时行使权利的紧迫感,有助于避免保证人长期处于可能承担债务的不利状态,避免债权人怠于行使权利而增大保证人的风险,可以抑制因债权人因怠于行使权利而可能因债务人财产状态恶化而危及保证人的利益。

保证期间不等于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根据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如向保证人主张了权利,则保证期间则转化为保证的诉讼时效,按照诉讼时效原理认定保证债权的胜诉权是否丧失。

●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

《民法通则》《担保法》《担保法解释》等法律、司法解释,都明确规定了债权人可以向连带共同保证中的任一保证人主张权利,任一保证人均有义务承担全部保证责任。因此,在连带共同保证中,债权人既可以向全部保证人主张全部保证责任,也可以向其中的一个或数个保证人主张全部保证责任。也就是说,债权人在主张权利时享有选择权。而判决中要求向所有连带责任保证人主张权利,明显与现有法律、司法解释关于连带共同保证的立法本意不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对于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故债权人对任一连带责任保证人主张权利,对于其他连带责任保证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债权人对任一连带责任保证人主张权利,对于其他连带责任保证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符合立法本意,体现了民法的公平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已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向其他保证人行使追偿权问题的批复》则进一步规定:“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一人或者数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要求其他保证人清偿应当承担的份额,不受债权人是否在保证期间内向未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主张过保证责任的影响。” 按照前述司法解释,在连带共同保证当中,即使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向部分保证人主张权利,但这些保证人基于保证合同约定而产生的责任并未免除。如其他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了保证责任,则未被债权人主张权利的保证人,仍应在其份额内承担基于保证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而产生的保证责任。若否定了债权人对任一连带责任保证人主张权利,对于其他连带责任保证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则是免除了部分连带责任保证人的保证责任,而加大了另外一部分连带责任保证人的保证责任,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损害了部分连带责任保证人的权益。违背了民法的公平原则,因此债权人对任一连带责任保证人主张权利,对于其他连带责任保证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是对连带责任保证人的权益的保证,不可以判决的方式剥夺。

综上所述,对于此类情况,我们建议农商行在上诉期内坚决上诉,打破基层部分承办法官的固有思维,维护农商行合法权益,避免此类案件一而再,再而三的出现。

上海起航云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立了农商行不良资产处置专业团队,可为农商行提供不良资产梳理、综合解决方案制定、清收风暴、长效机制、平台资产展示、资产委托处置、资产匹配推荐等综合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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